4月3日電 4月1日下午,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《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》,要求人民法院建立符合中國國情、符合司法規律的立案登記制度,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“立案難”問題,保障當事人訴權。
4月2日下午,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全市法院立案改革工作會議,制定下發《關于推行立案受理制度改革的通知》,要求全市法院積極推進立案登記制度改革,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,做到有案必立、有訴必理,切實保障當事人訴權。在立案工作中,全市兩級法院要做到:一、及時受理起訴和申請。當事人起訴,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,都應當登記立案;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,應當接收起訴材料,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。不得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訴求拒絕立案、推諉立案、拖延立案。嚴格執行立案受理法定期限,七日內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書,并及時告知當事人立案審查結果。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,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,當事人仍堅持起訴的,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書。二、準確告知立案材料要求。全市法院應當向當事人提供起訴狀樣本,耐心回答當事人就立案問題的問詢,全面準確告知立案材料有關要求。當事人立案材料不全或起訴狀內容、形式不符合規定的,應一次性告知如何補齊或更正,避免當事人多次往返、反復修改。三、因地制宜建立多種便民立案制度。為方便當事人訴訟立案,全市法院要根據情況建立預約立案制度,因地制宜推行遠程立案、網上立案,為行動不便的傷病患者、殘疾人、老年人、未成年人等提供便捷的立案服務。充分發揮全省法院律師平臺的立案職能。在交通不便的偏遠地區,可由人民法庭直接立案。四、主動告知訴訟風險。全市法院應當主動做好訴訟指導,全面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。善意提示訴訟風險,引導當事人理性對待訴訟,依法提出合理訴求。對惡意串通、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以及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將按照《民事訴訟法》的有關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規定予以追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