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從中央政法委了解到,2014年、2015年,中央財政每年下撥7億元,地方各級財政分別安排救助資金17.7億元、22.4億元用于國家司法救助資金。其中,僅2014年就救助了80042名當事人。
司法實踐中,一些刑事犯罪案件、民事侵權案件,因案件無法偵破或被告人無財產可供執行,致使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依法得不到有效賠償,案件陷入“馬拉松”,生活陷入困境,一些受害人至此走上信訪道路。為解決這一問題,近些年來,中國各地政法機關探索開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、涉法涉訴信訪救助、執行救助等工作,但由于政出多門、工作不規范、救助資金缺乏保障,始終沒有形成統一完備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。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,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,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。司法體制改革方案也將建立這項制度列為司改的一項任務。
2014年1月,中央政法委、財政部、最高法、最高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6部委聯合印發了《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(試行)》。“經過各地各有關部門兩年來的努力,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國基本建立。這一制度的實施,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、及時化解矛盾糾紛,發揮了重要作用,也是今年以來涉法涉訴信訪形勢總體向好、進京訪同比下降7.8%的一個重要因素。”中央政法委政法隊伍建設指導室主任許爾鋒說。在湖南,去年以來省財政在中央補助資金的基礎上,加強配套,共向各市州、縣市區和省直政法機關撥付了總計1.13億元的國家司法救助資金。
據了解,目前所有省級財政、95%的市級財政、93.4%的縣級財政,把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納入了財政預算。那么哪些人可以申請獲得司法救助資金?根據《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(試行)》,救助對象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,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,造成生活困難的當事人或近親屬。具體有四類人員:受到犯罪侵害導致死亡、重傷、嚴重殘疾、急需醫療救治的刑事被害人,受到打擊報復的舉報人、證人、鑒定人,追索贍養費、扶養費、撫育費人員,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。